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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111101020000292256
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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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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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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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200002922563110609006000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 所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行政检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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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
检查方案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划分检查范围、检查对象、明确检查内容,科学制定检查时间、频次,避免重复检查。【展开】行政检查方案。【展开】
决定
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的要求和检查单的内容,依法规范实施行政检查。【展开】行政检查单。【展开】
决定有问题的责令改正,没问题的填写检查单。【展开】--【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展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发布并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397526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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