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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TE1234567890312343
北京市西城区医疗保障局
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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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0
西城区医保局
110102000000
北京市西城区医疗保障局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受理在各区(零售药店提交材料时,将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各区接收材料专用邮箱,无需现场提交材料。) 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确定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2.经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3.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4.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5.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6.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7.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8.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9.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含)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社会信用不良记录。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要求 根据国办网上办理的要求,属于网上办理事项,现已将该事项的网址调整为市医保局局网站通知通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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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6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66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西城区医疗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受理在各区(零售药店提交材料时,将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各区接收材料专用邮箱,无需现场提交材料。) 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确定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2.经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3.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4.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5.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6.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7.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8.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9.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含)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社会信用不良记录。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要求 根据国办网上办理的要求,属于网上办理事项,现已将该事项的网址调整为市医保局局网站通知通告专栏。
办理时间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600707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2041052001 事项编码 TE12345678903123433112041052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TE12345678903123433112041052001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医疗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66007070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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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受理在各区,各区办理该项的地点见各区办事指南。(零售药店提交材料时,将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各区接收材料专用邮箱,无需现场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药店法人签字盖章【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要求【展开】【展开】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符合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工作的通知要求,表格填写完整清晰【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要求【展开】【展开】
药品经营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营业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要求【展开】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复印件【展开】
营业执照(副本)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营业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要求【展开】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展开】
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要求【展开】【展开】
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要求【展开】【展开】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证书真实有效,复印件清晰完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要求【展开】【展开】
执业药师注册证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证书真实有效,复印件清晰完整,发证机关为药品监督管理局。【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要求【展开】【展开】
执业药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要求【展开】【展开】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证书真实有效,复印件清晰完整,发证机关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要求【展开】【展开】
十一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合同真实有效,复印件完整清晰。【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要求【展开】【展开】
十二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文本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应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2.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要求【展开】【展开】
财务会计制度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应是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财务制度 2.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要求【展开】【展开】
十三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模拟分析报告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2.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要求【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受理在各区,各区办理该项的地点见各区办事指南。(零售药店提交材料时,将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各区接收材料专用邮箱,无需现场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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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1个工作日区级医保经办机构接收材料

    审查标准

    零售药店按照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工作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3个工作日区级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

    审查标准

    零售药店提交的材料符合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工作的通知要求。【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66个工作日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评估通过

    审查标准

    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区级评估、市级评估、市级公示等工作。【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2个工作日市医保中心

    1、关于预公布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名单的通知

    送达方式
    其他:定点零售药店系统中查询

关于预公布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名单的通知
结果名称关于预公布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名单的通知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通知文件)
结果样本评估结果告知书(副本).doc
有效时间一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医保发〔2021〕3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市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展开】

是否收费:

1、是否可随时查阅定点零售药店协议书内容?
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系统中随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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