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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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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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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2358993633P3110221106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警告
处罚的幅度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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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现场检查的案件可以先行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展开】立案报告【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展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展开】
取证依法保存证据。【展开】证据文书、证明材料【展开】
告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展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文书【展开】
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展开】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重大案件领导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依据名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第一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336541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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