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20000292256311020901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 | 所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处罚的行为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
处罚的幅度 |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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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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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依职权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外来线索,经立案后,进行调查。【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立案 | 经线索核实,涉嫌违法的应及时立案,不涉及违法的不予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确定违法行为人,对已立案的案件,由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抽样取证文书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展开】 | |
取证 | 为查明案情、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并固定证据。【展开】 | --【展开】 | |
告知 | 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会。【展开】 | 处罚事先告知文书、听证文书。【展开】 | |
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经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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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3条】【第1款】【第4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46条】【第1款】【第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