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西城运输管理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符合本市省际客运企业重组申办条件的,由企业先行提报省际客运企业经营重组方案和可行性分析调研报告,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的,再按程序规定办理。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2141192;(010)8214118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18003000 | 事项编码 | 12110000400710124Y3000118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000400710124Y30001180030003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西城运输管理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2141192;(010)82141183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2141192;(010)82141183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北京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申请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变更)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内容填写齐全,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展开】 | 【展开】 |
二、具体办理情形 | |||||||||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 | |||||||||
1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与申请表所填内容一致【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展开】 | 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人员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获取电子证照【展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所属企业与申请内容一致【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展开】 | 【展开】 |
(二)、省际和市内旅游客运班线、省际和市内包车(含旅游)客运运力指标增加的 | |||||||||
1 | 企业新增车辆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承诺内容与申请内容一致【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展开】 | 内容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环保标准、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展开】 |
2 | 聘用驾驶员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你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符合行业管理要求【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展开】 | 【展开】 |
(三)、省际和市内旅游客运班线、省际和市内包车(含旅游)客运运力指标减少的 | |||||||||
1 | 车辆已办理完毕退出运营备案手续的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凭证内容与申请表内容一致【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展开】 | 申请人无需实际提交,系统自动核验【展开】 |
2 | 车辆使用性质及京B专用号牌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内容与申请内容一致【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展开】 | 【展开】 |
(四)、因企业重组等涉及运力增加的 | |||||||||
1 | 重组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与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展开】 | 【展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与申请增加的数量一致 2.车辆号牌一致 3.企业名称一致【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展开】 | 过户后的机动车行驶证;距离报废期不足一年导致公安交管部门无法办理过户的,相关车辆需要在原企业办理退出待更手续,并提供注明原车牌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展开】 |
(五)、因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由政府部门批准增加相应运力的 | |||||||||
1 | 批准部门的文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批准数量与申请一致 2.批准企业与申请相符【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展开】 | 【展开】 |
三 | 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与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与到场办理人一致,证件在有效期内【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展开】 | 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分局、郊区交通局驻区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 | 《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补齐补正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4个工作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分局、郊区交通局道路客运主管科室初审人员、科室负责人 | 签署审核意见 |
审查标准 (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二)企业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三)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已变更完毕,且营运车辆行驶证信息已变更完毕 (四)省际和市内旅游客运班线、省际和市内包车(含旅游)客运运力增加的,符合年度运力发展计划 (五)省际和市内旅游客运班线、省际和市内包车(含旅游)客运运力减少的,系统核验车辆已退出运营且不更新,剩余运力数不得低于许可最低要求(终止经营的除外) (六)因企业重组等涉及车辆所有人调整的,系统核验其他重组方已办理“道路客运车辆退出、调整运营”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办理人员核对《机动车行驶证》合法有效,并确保《机动车行驶证》与《准予备案通知书》记载的车号数量总和与重组各方退出的营运车辆总数一致(距离报废期不足一年导致公安交管部门无法办理过户的,相关车辆已在原企业办理退出待更手续,并在《准予备案通知书》注明原车牌号。此类车辆可不提供《机动车行驶证》,但指标计入总指标数,随后在新企业办理“道路客运车辆建档发证”) (七)因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由政府部门批准相应运力的,批准部门的文书合法有效,且拟增加的运力与批准的运力数量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分局、郊区交通局分管领导 | 《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二)企业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三)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已变更完毕,且营运车辆行驶证信息已变更完毕 (四)省际和市内旅游客运班线、省际和市内包车(含旅游)客运运力增加的,符合年度运力发展计划 (五)省际和市内旅游客运班线、省际和市内包车(含旅游)客运运力减少的,系统核验车辆已退出运营且不更新,剩余运力数不得低于许可最低要求(终止经营的除外) (六)因企业重组等涉及车辆所有人调整的,系统核验其他重组方已办理“道路客运车辆退出、调整运营”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办理人员核对《机动车行驶证》合法有效,并确保《机动车行驶证》与《准予备案通知书》记载的车号数量总和与重组各方退出的营运车辆总数一致(距离报废期不足一年导致公安交管部门无法办理过户的,相关车辆已在原企业办理退出待更手续,并在《准予备案通知书》注明原车牌号。此类车辆可不提供《机动车行驶证》,但指标计入总指标数,随后在新企业办理“道路客运车辆建档发证”) (七)因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由政府部门批准相应运力的,批准部门的文书合法有效,且拟增加的运力与批准的运力数量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2、北京交通运输不予许可决定书(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变更) |
送达方式 | |||
---|---|---|---|
![]() |
无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
有效时间 | 与原许可时间一致 |
北京交通运输不予许可决定书(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变更) | |
结果名称 | 北京交通运输不予许可决定书(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变更)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4-2.不予许可决定书(区级).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
依据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或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毗邻县,包括相互毗邻的县、旗、县级市、下辖乡镇的区。 第九条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 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 第十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第二款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展开】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
依据名称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第一款1-5项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展开】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
依据名称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到哪里申请 |
---|
向重组方公司所在地区县运管部门申办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