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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成年残疾人康复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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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残联
110102000000
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西城区半步桥街13号甲2106;
(1)按对应标准的60%予以补贴的残疾人,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的残疾人;按对应标准的90%予以补贴的残疾人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持有“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 处于劳动年龄内,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年满16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来源《<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京残发【2018】48号 第六条) (2)材料基本要求:真实有效、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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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成年残疾人康复服务补贴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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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包括区残联审核时间及复核残疾人上交的补充材料时间,不包括残疾人补充材料的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包括区残联审核时间及复核残疾人上交的补充材料时间,不包括残疾人补充材料的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按对应标准的60%予以补贴的残疾人,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的残疾人;按对应标准的90%予以补贴的残疾人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持有“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 处于劳动年龄内,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年满16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来源《<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京残发【2018】48号 第六条) (2)材料基本要求:真实有效、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清晰
办理时间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西城区半步桥街13号甲2106;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3539014【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2073035002 事项编码 1311010200003802553112073035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3110102000038025531120730350020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地点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fuwu.bdpf.org.cn:8080/shefu/serviceLogin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京残发【2018】48号)规定:第十八条 “康复服务系统”对申请人申报的信息资料进行自动比对。如需申请人补充个人信息资料的,街道(乡镇)残联应在收到补充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第二十条 区残联应在接到残疾人提出康复补贴申请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未通过审批的残疾人,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相关政策的详细规定告知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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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精神残疾人应到指定的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并通过康复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意见(《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评估表》);如果申请人到街道(乡镇)残联补充个人信息资料的,补充材料包括:本人补录,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相关补充材料;监护人补录的,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监护人证明、相关补充材料;授权他人代办,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亲笔签字授权的委托书原件和相关补充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按《<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要求“康复服务系统”对申请人申报的信息资料进行自动比对。如需申请人补充个人信息资料的,街道(乡镇)残联应在收到补充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展开】《<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展开】残疾人应登陆“康复服务系统”,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选择所需的康复项目和康复机构,提出康复补贴申请【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精神残疾人应到指定的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并通过康复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意见(《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评估表》);如果申请人到街道(乡镇)残联补充个人信息资料的,补充材料包括:本人补录,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相关补充材料;监护人补录的,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监护人证明、相关补充材料;授权他人代办,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亲笔签字授权的委托书原件和相关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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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申请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系统对申请人申报的信息资料进行自动比对。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7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区残联审核通过或区残联审核不通过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成年残疾人康复服务补贴审核意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成年残疾人康复服务补贴审核意见
结果名称成年残疾人康复服务补贴审核意见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成年残疾人康复服务补贴审核意见.jpg
有效时间一年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京残发〔2019〕42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残疾儿童的康复权益,进一步完善康复保障制度,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促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儿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或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报告,年龄0—15周岁的残疾人。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评估报告由市残联和市卫生健康委共同指定的残疾儿童诊断机构开具。
第四条 坚持弱有所扶原则立场,落实“人群全覆盖、政策全覆盖、关爱全覆盖”要求,对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实行兜底保障。运用信息化手段,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便利化、社会化康复服务。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均可按规定享受康复补贴。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补贴标准和相关要求由《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目录》(以下简称《儿童基本康复目录》)确定。
《儿童基本康复目录》由市残联制定并适时修订。
第六条 建立“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公示基本康复服务内容和康复机构信息,开展网上申请、审批和康复服务监管。
第七条 已纳入《儿童基本康复目录》的康复项目不再纳入各级残联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八条 申请与审批
残疾儿童申请基本康复服务,应通过“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提交康复需求,提出康复申请。
残疾儿童康复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审批。
第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应在符合相关工作标准的康复定点机构进行。持医疗机构诊断评估报告申请康复补助的残疾儿童,应每年到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共同指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按康复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申请康复服务项目。
第十条 医疗类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由市残联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确定。非医疗类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按规定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区残联应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在市残联制定的《基本康复目录》
基础上,扩大残疾儿童基本康复内容,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诚信系统。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康复补贴资金,违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对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康复定点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落实情况实施过程监控、康复效果分析和社会效益评价,完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提升康复工作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
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残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市残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013 年 9 月 15 日印发的《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京残发[2013]37 号)同时废止。
【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文号)京残发〔2020〕5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京残发〔2019〕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残疾儿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年龄0-15周岁(不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儿童或疑似残疾儿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疑似残疾儿童是指符合残疾相关标准,由残疾诊断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儿童。
第四条 市残联在“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申请审核与审批工作,公示服务内容,对康复服务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康复目录
第五条 市残联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委员会,制定《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目录》(以下简称《基本康复目录》)。残疾儿童康复专家委员会由康复专业人员、残疾人代表和行业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 《基本康复目录》规定各残疾类别的基本康复项目内容、服务方式、补贴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基本康复目录》按个训课、小组课和集体课三种服务方式分别规定康复项目的补贴标准。
《基本康复目录》按天、月和年分别规定康复项目的补贴额度。
第八条 《基本康复目录》中无发改委定价的康复项目,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对康复项目的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按要求向市残联做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基本康复目录》由市残联公布。市残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供给情况,适时对《基本康复目录》进行修订并公开发布。
第三章 康复机构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包括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第十一条 机构认定
(一)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残联共同认定,为疑似残疾儿童提供诊断评估服务。
(二)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残联共同认定,为残疾儿童开展功能和能力评估服务,提供康复建议。
(三)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分为以下三类。
1.医疗类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由市残联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发文认定。
2.非医疗类机构由市残联或会商有关部门组织认定。
3.本市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第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按规定程序产生后,在市残联官网上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实行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
(一)医疗类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开展服务质量评价,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二)非医疗类机构由认定单位制定工作标准,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 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申请基本康复服务,登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提出申请,或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疑似残疾儿童首次申请基本康复服务,应到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接受诊断评估。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疑似残疾儿童诊断信息上传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
疑似残疾儿童可在接受评估10个工作日后,登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上传残疾儿童家庭户口本首页和残疾儿童本人页照片,或向街道(乡、镇)出示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康复评估
1.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康复评估。
2.疑似残疾儿童首次申请基本康复服务不需进行康复评估,再次申请基本康复服务,应到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机构接受康复评估。
3.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康复评估信息上传“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康复评估报告自上传系统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提交康复服务申请后,应在市残联发布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名单中,按儿童的残疾类别自主选取相应的康复机构。
残疾儿童(包括多重残疾儿童)每次申请只能选取一家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第十八条 区残联应在接到残疾儿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未通过审批的,区残联应在自接到残疾儿童康复申请的9个工作日内,向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告知未通过结果及依据。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申请的基本康复服务,自区残联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需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第五章 康复服务
第二十条 残疾儿童提交的申请经区残联审批通过后,方可到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康复训练。
第二十一条 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按相应的医疗服务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评估、康复服务。
非医疗类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按区残联审批通过的康复项目,为在本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开展功能与能力评估,结合残疾儿童状况及其家长(监护人)要求,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计划、与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
第二十二条 康复服务协议应明确如下内容:
(一)残疾儿童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残疾儿童接受的基本康复项目及单项收费标准、服务频次、月度服务总费用。
(四)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要求或同意由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提供的非基本康复项目及服务费用。
(五)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需自付非基本康复服务与生活费用。
(六)费用支付方式。
(七)机构和家长(监护人)对残疾儿童安全监管责任。
(八)服务期限和地点。
(九)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按相关工作规范,为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家长(监护人)培训和指导工作,按要求填写康复服务档案,并上传至“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
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要求更换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需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第六章 补贴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基本康复目录》规定的标准享受补贴。超出《基本康复目录》规定的补贴额度或在《基本康复目录》之外选择的康复项目所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应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负担。
第二十六条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费用由其家长(监护人)先行垫付。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应持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开具的有效发票、收费明细单和“残疾人一卡通”或银行卡到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区残联领取补助,原则上每季度可领取一次。
第二十七条 残疾儿童户籍发生迁移的,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应及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在户籍迁移前发生的补贴资金由原户籍所在地区残联负责结算,在户籍迁移当月及以后发生的补贴资金由新迁移户籍所在地区残联负责结算。
残疾儿童迁移户籍、更换康复机构,所产生的康复服务补贴资金应按月或年累计。残疾儿童当月或年所享受的康复补贴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基本康复目录》规定的补贴上限。
第二十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资金,由各区残联测算并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区可根据市残联制定的《基本康复目录》,由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有关工作要求,遵守行业服务规范,履行服务合同约定条款,为残疾儿童提供科学有效的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经营活动或服务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规定的,或者服务质量、服务要求不能兑现其书面承诺的,认定单位应暂停其定点资格,责令其整改,整改无效应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诚信系统。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将机构发生的虚假广告宣传、骗取补贴资金、伪造服务记录、提供劣质服务、欺瞒检查监督,以及其他背离儿童康复目标、伤害残疾儿童的等行为,纳入“负面行为清单”,对失信机构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通报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非医疗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标准,严明服务规范,严格康复服务机构的准入要求,定期开展康复服务质量评估,严查违法违规服务行为,将服务条件不具备、服务要求不达标、服务质量不合格的机构依规查处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残联会同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残联、教委、民政、卫生健康和财政等部门应联合建立和落实监督考核机制,按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标准对辖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开展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残疾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市残联印发的《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发〔2013〕3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
发布号令(文号)京残发【2018】2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各区残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加强残疾康复服务,更好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残疾人的康复权益,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长效保障机制,促进其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
16周岁以下残疾人的康复服务由《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规定。
第四条 残疾人康复坚持保障基本需求,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运用信息化手段,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利化、社会化康复服务。
第五条 建立“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系统”,公示基本康复服务内容,提供康复机构信息和网上申请、审批等服务。
第六条 本市实行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补贴制度。基本康复内容和相关要求由《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目录》(以下简称《基本康复目录》)确定。
《基本康复目录》由市残联制定并适时修订。
第七条 已纳入《基本康复目录》的康复项目不再纳入各级残联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八条 补贴范围与标准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基本康复目录》内的康复项目,按对应补贴标准的90%予以补贴。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
2.持有“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
3.处于劳动年龄内,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
⒋年满16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
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残疾人,申请《基本康复目录》内的服务项目,按对应标准的60%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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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目录(2021)
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目录(2021)
发布号令(文号)京残发【2021】1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各区残联、燕山残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目录(2021年)》 印发你们,请按照新的规定抓好工作落实。
2021年4月19日
【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文号)京残发【2018】4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各区残联、燕山残联: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京残发〔2018〕27号),市残联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9月27日
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康复服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
16周岁以下残疾人的康复服务由《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规定。
第三条 市残联建立“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康复服务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申请审核与审批工作,公示服务内容,对康复服务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目录

第四条 市残联组织制定《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目录》(以下简称《基本康复目录》),确定基本康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补贴标准、补贴时长、评估要求、补贴周期等,是残疾人申请康复服务、获得康复补贴的依据。
第五条 市残联根据残疾人需求和市场供应情况适时对《基本康复目录》进行修订,并定期发布。
第三章 康复补贴

第六条 补贴范围与标准
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基本康复目录》内的康复项目,按对应补贴标准的90%予以补贴。
1. 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
2. 持有“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
3. 处于劳动年龄内,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
4. 年满16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
其他符合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的残疾人,申请《基本康复目录》内的服务项目,按对应标准的60%予以补贴。
第七条 残疾人应登录“康复服务系统”申请康复补贴。残疾人提交的申请通过区残联审批后,可享受康复补贴。
第八条 康复补贴申请限定
残疾人申请《基本康复目录》中的康复服务,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一次,每次只能享受一个康复项目的康复补贴。
多重残疾人申请《基本康复目录》中的康复服务,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二次,每次只能享受一个康复项目的康复补贴,且二次享受的康复补贴须属于不同的残疾类别。
第九条 康复补贴核算
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目录》范围内的康复服务,按《康复服务办法》、本细则和《基本康复目录》相关规定核算康复补贴额度。康复费用低于《基本康复目录》规定的补贴额度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贴。

第四章 康复机构

第十条 本市实行康复机构备案制度,市残联制定《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和《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条件》。
第十一条 康复评估机构备案条件由市残联制定,区残联按照相关要求组织认定。
第十二条 康复机构应在规定的备案期限内按属地原则,可通过“康复服务系统”向区级残联提出备案申请。在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康复机构,向其服务场所(“机构”登记证书、营业执照中“住所”栏中标注的地址)所在地的区级残联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 区残联对申请备案康复机构统一组织初评,在完成初评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康复机构反馈初评结果,同时上报市残联。
第十四条 初评未通过的康复机构,可在区残联下达评估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残联申请复评。市残联对申请复评的康复机构统一组织评估。通过初评或复评的康复机构由市残联给予备案,并统一发布备案信息。
第十五条 残疾人应在市残联发布的备案康复机构名单中选取康复机构。
第十六条 备案康复机构应在“康复服务系统”公示本机构提供《基本康复目录》中相关服务项目的服务资质、服务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五章 补贴申请流程

第十七条 申请
残疾人应登陆“康复服务系统”,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选择所需的康复项目和康复机构,提出康复补贴申请。
残疾人不便登陆“康复服务系统”注册申请的,由街道(乡镇)残联组织安排相关人员代办相关手续,申请人和代办者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八条 复核
“康复服务系统”对申请人申报的信息资料进行自动比对。如需申请人补充个人信息资料的,街道(乡镇)残联应在收到补充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九条 康复评估
申请有康复评估要求的康复项目,残疾人应到“康复服务系统”提示的康复评估机构接受康复评估。
街道(乡镇)残联应协助做好康复评估的转介工作。
区残联应制定本地区康复评估的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康复评估工作。
康复评估机构应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康复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按要求录入“康复服务系统”。
残疾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残联提出复评要求。区残联应根据残疾人的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残疾人进行复评。
第二十条 审批
区残联应在接到残疾人提出康复补贴申请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未通过审批的残疾人,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相关政策的详细规定告知残疾人。

第六章 康复服务

第二十一条 康复服务办理
1. 残疾人应按审批结果到选定的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服务相关手续。
2. 康复机构登陆“康复服务系统”,按照区残联确认的康复项目,结合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康复服务计划,与残疾人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和相关内容录入“康复服务系统”。
第二十二条 康复服务协议
康复服务协议应明确的内容:
1. 康复服务目标。
2. 康复服务内容。
3. 康复服务方式。
4. 康复服务实施的场所。
5. 康复服务时间和频次。
6. 康复服务的起始和完成时间。
7. 康复服务费用和付费方式,明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退费处理等相关事项。
8. 自费内容。超出《基本康复目录》规定的服务内容,以及超出康复补贴额度所产生的康复费用应由残疾人自行负担。
9. 康复服务变动的协调方式。
第二十三条 康复服务实施
1. 康复机构实施《基本康复目录》中的康复服务,应遵守市残联制定的相关服务规范。
2. 康复机构应按康复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相关要求,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每次康复训练均须有详细记录,记录其目标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
3. 残疾人应持“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刷卡接受康复服务。康复机构应向“康复服务系统”实时上传残疾人服务记录。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康复机构的,应重新办理申请程序。

第七章 资金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按要求在康复评估机构接受康复评估发生的费用,由区残联按相关规定与康复评估机构进行结算。
康复评估补贴标准由区级残联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基本康复目录》规定予以补贴的康复服务费用,康复机构应出具相关服务凭证和发票,由区残联定期结算。其他费用,由残疾人与康复机构自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发生户籍迁移、康复机构变更等情况,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所产生的康复补贴费用须累计计算,年度享受康复补贴总额不应超过《基本康复目录》规定的补贴上限。

第八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残联制定备案康复机构“负面行为清单”。市区残联根据“负面行为清单”对备案康复机构进行监督。
对辖区备案康复机构发生负面清单列举行为的,区残联应及时上报市残联暂停其备案资格,并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机构提出整改意见。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根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可报市残联取消其备案资格。
备案康复机构应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履行服务合同约定条款,有效开展康复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残联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按职尽责,严格把关,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诚信系统。对冒领套取康复补贴、提供虚假评估报告、违反服务合同约定的,追回备案康复机构和个人已享受的康复补贴资金,违规行为记入康复服务诚信系统。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区可依据《康复服务办法》和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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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目录(2020年)
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目录(2020年)
发布号令(文号)京残发〔2020〕24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各区残联、燕山残联,市残联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目录(202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附件2: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目录(2020年)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展开】

是否收费:

1、社会组织如何申请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
在工商或社团办登记注册,具有康复经营许可,开展康复服务工作半年以上,自愿申报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康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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