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北京市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东城区
  • 西城区
  • 朝阳区
  • 丰台区
  • 石景山区
  • 海淀区
  • 门头沟区
  • 房山区
  • 副中心(通州区)
  • 顺义区
  • 昌平区
  • 大兴区
  • 怀柔区
  • 平谷区
  • 密云区
  • 延庆区
  • 经济开发区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3
02
TE1234567890987652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
对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行为进行处罚
TE12345678909876523110207483000
0
66270987-6928-4477-833e-edbd2c0f2474
1629b5cc-ff32-41c4-af2c-4dca8b05612c
2^3
02
西城交通支队
110102000000
{"VERSION":"20210521","ONLY_ID":"1e1539b3-81ed-11ea-8de7-fa163e4f9ad9","IS_CONSTRUCTION":"","POWER_NAME":"对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行为进行处罚","POWER_CODE":"C0741600","POWER_ATTRIBUTE":"1","ITEM_REALITY_USELEVEL":""}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Scan me!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TE1234567890987652311020748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 所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的幅度 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道路交通安全违反行为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展开】--【展开】
调查决定
受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受案。【展开】受案登记表【展开】
调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展开】传唤证、询问笔录【展开】
取证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展开】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36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37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展开】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55条】【第1款】【第1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6米的范围内行驶;
【第55条】【第1款】【第5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第85条】【第1款】【第3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43(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2【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获得最佳用户体验,建议使用
Edge浏览器107版本及以上(推荐)、360浏览器11版本及以上并选用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等访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