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TE1234567890987652311020748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对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道路交通安全违反行为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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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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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展开】 | --【展开】 | |
调查决定 | |||
受案 |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受案。【展开】 | 受案登记表【展开】 | |
调查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展开】 | 传唤证、询问笔录【展开】 | |
取证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展开】 | 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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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36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37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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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55条】【第1款】【第1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6米的范围内行驶; 【第55条】【第1款】【第5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第85条】【第1款】【第3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