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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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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填报信息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600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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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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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303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2000037815G311101303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2000037815G311101303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西城区生态环境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mhd.sthjj.beijing.gov.cn/REG/f/announcement/announcementSho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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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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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清晰清晰; 2. 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 3.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3.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采用纸质备案方式。【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办理事项名称是否正确; 2.申请人是否本人签字; 3.申请日期是否准确。【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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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
审查标准 项目填报信息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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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
审查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该事项属于备案类,不属于审批类; 2.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登录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填报,申报成功后自行打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即可; 3.建设单位所备案项目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选址不在禁止建设区域,建设运营中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标准要求; 4. 建设单位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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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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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 |
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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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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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展开】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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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第四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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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
2、建设单位应当如何办理环评登记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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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应主要履行以下三个步骤: (一)填备案; (二)做承诺; (三)看结果。也就是说,建设单位首先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北京市)》,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同时,应当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看到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编号和回执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也就完成了。建设单位在实施上述步骤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一)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备案回执。(三)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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