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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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装订规范。系统上传材料清晰完整。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302128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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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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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054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02000037874K3000117054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2000037874K30001170540021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行政审批科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jw.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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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1、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原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级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变更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2、其他企业申请涉及升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以及以下两种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两种情况包括:(1)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2)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涉及到专业部门或专家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涉及证书变更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其他事项的变更,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辖区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 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辖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相关的首次申请、增项、换证、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日常变更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发证等工作。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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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根据市住建委《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23〕348号)相关要求,申请人可通过在业务系统中上传申报材料申请办理业务,无需再到现场申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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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扫描上传 2、申请书内容为必填项,检查是否有遗漏 3、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4、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页需核查法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是否填写,是否有法人签字且加盖企业公章 5、需要初审部门签署意见的,要签署明确审核意见、日期并加盖初审部门公章 6、核对资质申请表中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与所提交的附件材料中所体现的相关内容一致,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企业公章 7、企业基本情况如实填写 8、检查“技术负责人简历”处,需要贴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和技术负责人亲笔签名 9、核对建造师专业、数量及等级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10、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核对姓名、职称及职称专业/学历专业是否与提供的证书内容一致 11、技术工人人员名单:核验姓名、技能等级、专业工种、有效期和发证单位是否与提供的证书内容一致 12、企业自有或租赁的主要机械设备:资质标准中要求企业提供机械设备的如实填写,无要求的无需填写 13、附件3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业绩表:需要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填写且需所有技术负责人签字【展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展开】 | 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申请人从首都之窗下载空表填写【展开】 |
二 |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承诺书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齐全,分别与企业公章、签字(或盖人名章)名称一致;承诺日期应在系统申报日期前,承诺书原件扫描上传;承诺书的承诺内容未作删减、修改等;承诺书中填报本次申请延续的资质序列和类别不得超出企业既有资质、资质等级应与对应的既有资质等级一致。【展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展开】 | 【展开】 |
三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发票商品的购买单位应与申报资质单位名称一致,购买设备品牌型号参数价格以及开票日期应清晰完整【展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展开】 | 【展开】 |
四、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 |||||||||
(一)、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提交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身份证在有效期内,所申报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展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展开】 | 【展开】 |
2 | 职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职称证书 2.上传文件包含照片页,证书编号页以及授权机构盖章页。【展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展开】 | 【展开】 |
(二)、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 | |||||||||
1 | 学历证书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的学历证明 (职称证书一致时,无需提供)【展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展开】 | 【展开】 |
五、技术负责人的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身份证在有效期内,所申报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展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展开】 | 【展开】 |
(二) | 职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职称证书 2.上传文件包含照片页,证书编号页以及授权机构盖章页【展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展开】 | 【展开】 |
(三) | 毕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的学历证明 (职称证书一致时,无需提供)【展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展开】 | 【展开】 |
六、技术工人的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身份证在有效期内,所申报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展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展开】 | 【展开】 |
(二) |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核对姓名、职业名称是否一致,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材料清晰、完整 3.企业申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或初审的建筑企业,如申报的技术工人、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中心查询到的,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时不再核验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展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展开】 | 【展开】 |
或职业技能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技能证书: 核对姓名、职业名称是否一致,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材料清晰、完整 3.企业申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或初审的建筑企业,如申报的技术工人、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中心查询到的,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时不再核验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展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展开】 | 【展开】 | |
七 |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清晰完整,与申请表信息一致。【展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展开】 | 【展开】 |
八、厂房证明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产权证所有权人名称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清晰完整。【展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展开】 | 厂房的【展开】 |
(二)、厂房属于租赁的还需 | |||||||||
1 | 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出租方产权证所有权人名称与租赁合同内出租方名称一致 2.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展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展开】 | 厂房的【展开】 |
(三)、厂房属于借用的还需 | |||||||||
1 | 借用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出借方产权证所有权人名称与出借协议内出租方名称一致 2.出借协议在有效期内,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展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展开】 | 厂房的【展开】 |
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经省级及以上注册管理部门批准。 2.证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展开】 |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如实填报【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经省级及以上注册管理部门批准。 2.证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展开】 |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如实填报【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根据市住建委《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23〕348号)相关要求,申请人可通过在业务系统中上传申报材料申请办理业务,无需再到现场申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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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装订规范。系统上传材料清晰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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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短信通知 |
审查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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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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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
结果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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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5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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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展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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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展开】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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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2018年12月22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公司要到哪里去申请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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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其他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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