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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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公检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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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西城区市场监管局
110102000000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2层33号窗口;
一、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要求签字及加盖公章的须签字、盖章。 二、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具体见材料目录: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询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登记档案,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关公函或者相关文书,以及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来源:《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公检法查询)材料目录: 1.查询人工作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 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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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公检法查询)

切换简洁版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当场受理,当场办结。(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当场受理,当场办结。(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行政机关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要求签字及加盖公章的须签字、盖章。 二、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具体见材料目录: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询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登记档案,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关公函或者相关文书,以及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来源:《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公检法查询)材料目录: 1.查询人工作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 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办理时间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2层33号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600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2层33号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2024001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37866N3112024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37866N311202400100004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2层33号窗口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所属机关进行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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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公检法查询
(一)查询人工作证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工作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2.工作证照片应当与经办人相符。【展开】《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三)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 (四)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五)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展开】【展开】
(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单位介绍信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应当加盖查询单位的公章。 2.申请查询的企业应当与介绍信中所注明的查询企业一致。【展开】《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三)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 (四)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五)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展开】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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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企业信息材料查询卡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标准、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要求签字和盖章的,签字和盖章需完整、清晰。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查询打印或刻录光盘

    审查标准

    提交材料合法有效、完整清晰。【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经营主体档案信息材料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网站下载:http://banshi.scjgj.beijing.gov.cn/dzda/

经营主体档案信息材料
结果名称经营主体档案信息材料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经营主体档案信息材料.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部门规章】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
依据名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9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提供登记档案查询服务,维护登记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询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登记档案,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关公函或者相关文书,以及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
第二十条 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工作生活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下列登记档案:
(一)经营主体可以查询自身的登记档案;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和成员,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各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等,可以查询其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三)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查询与其受委托事项相关的登记档案;
(四)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可以查询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登记档案;
(五)破产管理人可以查询其负责破产清算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有关档案查询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查询并说明理由。
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时出具的审核文件,仅限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办理涉及登记机关的案件时进行查阅。
第二十一条 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三)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
(四)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五)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展开】

是否收费:

1、公司吊销处罚决定书是任何人都能查询打印吗
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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