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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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来源:《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4.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5.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取消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拟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391624【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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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2000038383C3000117121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是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现场审查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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