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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
131101020000380255
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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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
西城区残联
110102000000
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1.办理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业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三)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来源《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 附件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至第四款)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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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1.办理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业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三)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来源《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 附件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至第四款)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办理时间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600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展开】

基本编码 112073031007 事项编码 1311010200003802553112073031007
业务办理项编码 1311010200003802553112073031007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6007070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66007070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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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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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使用制式表格并用A4纸打印; 2.内容无遗漏,申请单位基本信息填写与实际保持一致; 3.申请单位需正确勾选补贴项目; 4.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申请单位需准确填写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类别、人数和金额;经办人、法人需签字,填写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三)申领对象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 (四)申领招用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提交残疾人毕业生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五)区残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来源《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 附件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五条)【展开】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申请、快递申请均需要【展开】
二、申领招用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
(一)残疾人毕业生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是否为本人原件。【展开】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三)申领对象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 (四)申领招用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提交残疾人毕业生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五)区残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来源《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 附件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五条)【展开】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须现场办理【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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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1.申请人通过综合窗口现场申请的,经综窗人员初步审核后,做出受理、补充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需三个工作日后登陆系统查看并确认审核结果。 3.申请人通过快递申请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初步审核,并电话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范围、办理标准、办理时间和办理材料。(来源《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 附件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至第五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材料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范围、办理标准、办理时间和办理材料。(来源《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 附件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至第五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7个工作日进驻经办人+首席代表符合办理条件的,依据补贴标准核定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金额;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范围、办理标准、办理时间和办理材料。(来源《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 附件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至第五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送达方式
    其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结果名称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样表).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部门规章】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残发〔2018〕26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四)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其中,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残疾人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的残疾人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可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支出。
(五)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且满足本条第四款规定条件的,可按其为“三类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且满足本条第四款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含)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分别以当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费率为标准。
【展开】
【部门规章】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残发〔2018〕26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三)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按以下标准申请享受岗位补贴:
(一)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1.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满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6;
2.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不足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50%×招用残疾人的月份数;
3. 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50%×招用残疾人的月份数。
(二)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3年以上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1.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满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8;
2.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不足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66.7%×招用残疾人的月份数;
3. 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66.7%×招用残疾人的月份数。
(三)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时间,以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结果为准。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未达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规定条件时,重新计算招用残疾人连续就业时间。
在计算用人单位连续招用残疾人年数时,招用残疾人第一年,连续就业满9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满1年计算;用人单位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至6月期间招用残疾人,达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规定条件的,计入连续招用残疾人时间。
(四)与《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的衔接: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满9个月且符合4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1.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的,按照每人3750元的标准享受岗位补贴;
2.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合同存续期间的,按照每人5250元的标准享受岗位补贴;
3.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7500元的标准享受超比例奖励;
4.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条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条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岗位补贴。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按以下标准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用人单位招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按其当年为“三类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残疾人毕业生),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含)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分别以当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规定费率为标准。享受补贴时间为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0个月内;
(三)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第四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月计算、按年度发放。
用人单位可在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后至保障金申报缴费期截止后一个月内,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上一年1至12月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
用人单位申领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在申领2018年度岗位补贴时一并办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三)申领对象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
(四)申领招用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提交残疾人毕业生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五)区残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以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所提供材料为准;工资发放情况,以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为准,不再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残联审批。
区残联审批批准后,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展开】

是否收费:

1、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何时办理申请?
用人单位可在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后至保障金申报缴费期截止后一个月内,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上一年1至12月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
2、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三)申领对象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  (四)申领招用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提交残疾人毕业生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五)区残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以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所提供材料为准;工资发放情况,以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为准,不再提交相关材料。
3、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招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按其当年为“三类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残疾人毕业生),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含)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分别以当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规定费率为标准。享受补贴时间为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0个月内;  (三)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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