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102358993633P311012101901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卫生部等部门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通知》(卫医疗〔2010〕169号)3.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仍由军队管理,拟到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应当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总后勤部卫生部定期集中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信息提交“全国执业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个人持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批准变更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4.取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师资格证书》的军队文职人员、特招或直接入伍人员以及聘用地方其他人员,拟到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应当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由拟执业机构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总后勤部卫生部定期从“全国执业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中提取有关信息到“军队医师联网管理系统”,所在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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