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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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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来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2141632:(010)8341815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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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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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1103004 | 事项编码 | 11110102000037903Y3000111103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2000037903Y3000111103004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 现场查询: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一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2141632:(010)83418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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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2141632:(010)83418155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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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及包含的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检查是否有遗漏; 2.检查登记申请书及包含的各表单中所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3.检查所有填写的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书面材料的日期;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第二页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处盖新法定代表人档案所在处章。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签字处新法定代表人签字。 5申请表(含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应加盖公章的必须盖公章,并且公章应清晰;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签字处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展开】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在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展开】 |
二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应当为原件【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 | 理事会会议纪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会议纪要内容应与申请表履行内部程序内容一致,2、会议内容应包含会议的届数和次数、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内容、应出席的人数、实际出席的人数、是否达到2/3开会条件、表决方式,投票结果、通过的具体决议等内容。3、参会理、监事签字处应为本人签字。4、会议纪要应加盖公章,并且公章应清晰。5、会议纪要应写清落款时间。【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在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 | |||||||||
(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及包含的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检查是否有遗漏; 2.检查登记申请书及包含的各表单中所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3.检查所有填写的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书面材料的日期; 4.应加盖公章的必须盖公章,并且公章应清晰;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签字处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展开】 | 拟任法定代表人属于《关于从严做好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及在企业兼职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需要审批的人员,需加盖印章,不在表中加盖印章的,提交领导干部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审批表【展开】 |
(二) | 离任审计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审计时限:审计开始日期为法定代表人任职开始日期,审计截止日期为距办结前三个月内有效。 2.审计依据:请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不要以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审计。 3.请明确披露审计结论。 4.如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存在问题,需提交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写明由新/上一届理事会负责落实整改,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展开】 | 如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存在问题,需提交整改方案。【展开】 |
(三) | 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展开】 | 【展开】 |
五、在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情况下 | |||||||||
(一) |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使用权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办公住所应为固定的住所,规划用途不可是“住宅”,使用年限应从距今算起满一年期以上,使用方式是自有产权/租赁/无偿使用,面积与业务活动相适应,办公住所地址表述应与产权证吻合,具体到门牌号,申请表、会议纪要、住所使用权材料中涉及住所地址的表述要一致。 2.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办公住所是自有产权的,需提供拟变更住所完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含基本信息及房屋登记表等页面) (2)办公住所是由产权方直接提供租赁或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拟变更住所完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含基本信息及房屋登记表等页面)、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相关材料 (3)办公住所是由第三方提供租赁或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拟变更住所完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含基本信息及房屋登记表等页面)、第三方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委托书等相关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相关材料(若第三方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中有“未经产权方同意,不得转租/借用”相关表述,需产权方出具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该住所的书面材料)。【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展开】 | 【展开】 |
六、在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情况下 | |||||||||
(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刻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所有印章的印模: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以上所有印章需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展开】 | 【展开】 |
七、在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的情况下 | |||||||||
(一) | 验资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验资报告应当为原件,份数为1份; (2)出资方式应当为捐赠; (3)验资报告应包含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或存款单; (4)验资报告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致; (5)拟增加/减少的注册资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需写明增加/减少的注册资金的用途。如增资,还需写明拟增加的具体资金数额和具体来源(来源写明自然人或法人组织的全称,若是法人组织,请注明是国企/私企/社会组织等,如是国有资产出资,履行国有资产审批手续;非国有资产不少于三分之二);如减资,账上净资产不少于减资前的原始基金数额,还需写明捐赠人/捐赠单位知晓以上变更内容和资金使用方式。 (6)如增资,需提交单位(自然人)注册资金捐赠承诺书:加盖捐赠单位财务章或由捐赠自然人本人亲笔签字、审验单位意见处加盖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中的相关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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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查与决定,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拟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拟变更的住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拟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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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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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
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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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四年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
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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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四年 |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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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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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展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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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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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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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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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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