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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1
11110000000037866N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注册(设区的市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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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1
西城区市场监管局
110102000000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二层22-25号窗口;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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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注册(设区的市级权限)

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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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时间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二层22-25号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600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二层22-25号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31127012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37866N300013112701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37866N30001311270120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手机用户可以通过 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查询网上登记办理进程。
现场查询: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二层22-25号窗口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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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1、请选择办理项目

变更住所

变更经营范围

变更投资人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或居所

更换登记联络员

歇业备案

2、是否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一)、基础材料,需提交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 审查点5:申请书所填内容是否与证明文件、章程等其他提交材料保持一致;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表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材料是否对应,件数齐全。 审查点8: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 诺书。【展开】
2营业执照正、副本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审查点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确认营业执照副本总数,是否全部收回。 审查点2:核对营业执照正、副本右下角日期,应为最新营业执照正、副本。【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 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展开】
(二)、变更住所还需
1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审查点1:住所使用文件的产权人、住所位置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决议、章程等填报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2:住所是否符合我市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见备注); 审查点3: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是否按产权证明上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准确填写,应写明所在市、县区、(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 审查点4:住所使用文件是否为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产权人是否每页签字(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公章); 审查点5: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是否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 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 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 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 南》。【展开】
(三)、变更经营范围还需
1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审查点1:审查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中的内容; 审查点2:审查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中的企业名称等内容是否准确; 审查点3: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意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之内;许可证或批复上的信息是否与本次申请相符;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审查点4: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与名称行业对应【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展开】
(四)、变更投资人还需
1转让协议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审查点1:转让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是否包括转让方、受让方、转让类型和数额(转让数额或比例)以及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与本次申请其他材料是否保持一致; 审查点2:转让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是否有转让双方亲笔签字、盖章。【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展开】
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审查点1:身份证件复、影印件是否正反两面粘贴完整、是否清晰; 审查点2: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3:检查新投资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完成身份认证。【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 身份证复印件【展开】
2生效法律文书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审查点1: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 审查点2:审查法律文书或公证材料记载的内容与企业办理投资人变更内容是否一致。【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展开】
(五)、变更投资人的姓名或居所还需
1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审查点1:自然人投资人姓名变更,应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审查点2: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展开】
2变更后的身份文件或居住证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审查点1:投资人更名后新的身份文件或居住证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复印件应由加盖公章确认或本人亲笔签字确认。【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 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 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 件。【展开】
(六)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审查点1: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并由承诺书备注中要求的人员签字。【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展开】
二、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一)、更换登记联络员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在申请书中即可 )。【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在申请书中即可)。【展开】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一)、基础材料,需提交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审查点1、申请表是否是制式表格或用A4纸打印; 审查点2、检查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检查申请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 诺书。【展开】
2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审查点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审查点2:注意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名称、经营场所等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申请书内容相符。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展开】
3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审查点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审查点2:确认正、副本数量,原发放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应全部缴回; 审查点3:缴回的营业执照是否全部为最近一次发照的营业执照; 审查点4:纸质营业执照遗失无法缴回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刊登遗失公告【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 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展开】
(二)、变更名称还需
1变更后上级企业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因上级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上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具体要求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审查点1:复印件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加盖上级企业公章; 审查点2: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完整。【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因上级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上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具体要求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展开】
(三)、变更经营场所还需
1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审查点1:住所使用文件的产权人、住所位置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决议、章程等填报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2:住所是否符合我市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见备注); 审查点3: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是否按产权证明上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准确填写,应写明所在市、县区、(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 审查点4:住所使用文件是否为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产权人是否每页签字(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公章); 审查点5: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是否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 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 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 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 南》。【展开】
(四)、变更负责人还需
1任职免职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审查点1:原任负责人免职文件内容与本次申请内容是否一致; 审查点2: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中内容与本次申请内容是否一致; 审查点3:新任负责人是否完成身份认证;【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在申请书中由分支机构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并粘贴身份证件复印件。【展开】
2身份证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审查点1: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审查点2: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展开】
(五)、变更经营范围还需
1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审查点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审查点2:注意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名称、经营场所等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申请书内容相符。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 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 印件。【展开】
(六)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审查点1: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并由承诺书备注中要求的人员签字。【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展开】
四、备案事项证明文件涉及备案下述各登记事项的,应当按要求提交材料。分支机构备案与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一)、更换登记联络员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在申请书中即可 )。【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在申请书中即可)。【展开】
五、申请增加、减少、遗失补领、换发证照
(一)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或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审查点1、申请表是否是制式表格或用A4纸打印; 审查点2、检查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检查申请书是否有申请人亲笔签字,申请人的具体要求见表格备注。【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 诺书。 执照遗失,办理注销登记时可免 于提交。【展开】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审查点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除外); 审查点2:确认正、副本数量,原发放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应全部缴回(遗失除外); 审查点3:缴回的营业执照是否全部为最近一次发照的营业执照; 审查点4:纸质营业执照遗失无法缴回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刊登遗失公告【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 (遗失除外)。【展开】
(三)报纸公告样张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审查点1:办理遗失补领证照时需公告。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审查点2:报纸表头页、内容页信息清晰完整,是否为报纸原件,是否为省级以上报纸公告,或发行量和影响力较大的报刊; 审查点3: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上刊登的内容信息是否准确,与企业申请内容是否一致、准确。【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办理遗失补领证照时需公告。 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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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标准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副本)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营业执照
结果名称营业执照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营业执照(审批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根据企业具体营业期限核定
营业执照(副本)
结果名称营业执照(副本)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营业执照(副本).jpg
有效时间根据企业具体营业期限核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2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展开】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展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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