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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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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医疗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2、对于企业名下无正常缴费人员、支付人员,无在途业务且无社会保险费欠缴的企业,医(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市场监管局推送的信息直接办理单位注销,无需企业再单独办理医疗保险注销手续。非企业单位仍需持相关材料前往医(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上级批准撤销批文的复印件或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去经办前台办理。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表格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单位名下无正常缴费及支付人员,盖章是否清晰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600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4层7-11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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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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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41044006 | 事项编码 | TE12345678903123433112041044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12345678903123433112041044006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西城区医疗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4层7-11号窗口 电话查询:(010)66007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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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现场审材料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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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对于企业名下无正常缴费人员(、支付人员,无在途业务且无社会保险费欠缴的企业,医(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市场监管局推送的信息直接办理单位注销,无需企业再单独办理医疗保险注销手续。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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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表格是否填写完整,盖章是否清晰,单位名下是否无正常缴费人员、支付人员,无在途业务且无社会保险费欠缴【展开】 | 经办指南中单位注销应提供材料【展开】 | 【展开】 |
上级批准撤销批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上级批准撤销的批文是否真实有效; 2、清晰完整;文书内容与单位信息相符合; 3、原件及复印件;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办事指南中需提供材料【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对于企业名下无正常缴费人员(、支付人员,无在途业务且无社会保险费欠缴的企业,医(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市场监管局推送的信息直接办理单位注销,无需企业再单独办理医疗保险注销手续。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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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区经办人员 | 审核通过 |
审查标准 区经办人员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表格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单位名下无正常缴费及支付人员盖章是否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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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区经办人员 | 注销成功 |
审查标准 区经办人员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表格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单位名下无正常缴费及支付人员,盖章是否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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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区经办人员 | 1、参保单位注销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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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参保单位注销 | |
结果名称 | 参保单位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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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单位注销成功结果样本.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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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当日可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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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可当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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