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2693264235G3113249185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区卫健委、区水务局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 | ||
受理条件 | 1.如果您要开一家美容美发店(生活美容、美容服务、理发、烫发等),首先应具有一处合法的经营场所,工商注册时不能使用虚拟地址,经营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其次,店内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美容室及烫、染发区应使用机械通风设备,且组织通风设备合理,店内还应设有带上、下水的专用消毒间,并且消毒间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最后,您的经营场所在开业前要符合消防验收标准,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才能申报消防手续 2.城市营业面积在300㎡以上或所在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以上的室内场所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属于可网办的单一事项,您通过网上办理更加省心舒心。如您经营场所面积大于300㎡且装修费用大于30万元,请在装修前自行登录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beijing.gov.cn/)申请【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装修完成后请自行登录上述网站,选择在线办事中的在线申报→住建委→市、区住建委,选择【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之后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若您来到大厅现场办理,工作人员将会为您在大厅自助服务区提供现场指引。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申请受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1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展开】 | 审批通过【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
发证 | 7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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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已阅读并符合该主题事项中办事指南的受理条件? | |||||||
1.1、是 | |||||||
1.1.1、如您经营场所面积在300㎡以上,是否已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
1.1.1.1、否 | |||||||
1 | 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3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4 | 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5 | 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备案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1.1.1.1.1、是否为法人本人办理? | |||||||
1.1.1.1.1.1、是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
1.1.1.1.1.2、否 | |||||||
1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1.1.1.1.2、经营场所是否为地下空间 | |||||||
1.1.1.1.2.1、是 | |||||||
1 | 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说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1.1.1.1.3、是否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
1.1.1.1.3.1、是 | |||||||
1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1.1.2、是否取用地下水并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用自来水并安装一级水表(直接向自来水集团缴纳水费)? | |||||||
1.1.2.1、是 | |||||||
1.1.2.1.1、是否已完成《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 | |||||||
1.1.2.1.1.1、否 | |||||||
1 | 水行政事项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 | 关于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或调整XX年度用水指标的申请(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附重新核定水指标的证明或支撑性文件【展开】 |
1.1.2.1.1.1.1、【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还需提交的材料: | |||||||
1.1.2.1.1.1.1.1、申请核定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公共生活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 | |||||||
1 | 北京市公共生活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1.1.2.1.1.1.1.2、重新调整时还需提交:指标调整信息汇总表 | |||||||
1 | 指标调整信息汇总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1.1.3、是否经营场所面积大于300㎡,且装修费用超过30万元? | |||||||
1.1.3.1、是 | |||||||
1.1.3.1.1、是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1.1.3.1.1.1、未取得 |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登录首都之窗官方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网上申请,完成数据填写和上报。【展开】 |
2 | 房屋权属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3 | 施工合同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原件扫描件【展开】 |
4 | 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原件扫描件【展开】 |
5 | 项目装修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原件扫描件【展开】 |
1.1.3.1.1.1.1、是否为租赁房屋? | |||||||
1.1.3.1.1.1.1.1、是 | |||||||
1 | 租赁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 | 产权人同意装修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1.1.3.1.1.1.2、是否为现状改建项目及其他应办理规划手续的工程? | |||||||
1.1.3.1.1.1.2.1、是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1.1.3.1.1.1.3、是否为招标项目? | |||||||
1.1.3.1.1.1.3.1、应招标项目 | |||||||
1 | 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招标人核发;原件扫描件【展开】 |
1.1.3.1.1.1.3.2、非招标项目 | |||||||
1 | 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原件扫描件【展开】 |
1.1.3.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
1.1.3.1.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我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
1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2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上传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3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上传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1.1.3.1.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我应当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
1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2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上传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3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上传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1.1.4、是否已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1.1.4.1、未取得 | |||||||
1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正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共享数据;若共享数据与实际证照不一致或缺失,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共享数据;若共享数据与实际证照不一致或缺失,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4 |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5 |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6 | 居住项目配套设施验收情况确认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7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8 | 住宅质量保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9 | 住宅使用说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10 | 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法人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11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共享数据;若共享数据与实际证照不一致或缺失,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或市政线性工程规划核验备案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共享数据;若共享数据与实际证照不一致或缺失,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
12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共享数据;若共享数据与实际证照不一致或缺失,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共享数据;若共享数据与实际证照不一致或缺失,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
1.1.5、是否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 | |||||||
1.1.5.1、已取得 | |||||||
1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材料规格>【展开】 |
2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仅限直接申请方式申报)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3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仅限承诺制方式申报)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4 |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5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卫生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卫生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卫生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四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施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证照为电子证照。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样本 .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结果名称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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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1987〕2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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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卫疾控〔2019〕2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第三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和延续;第五条 申请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新办)》;(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凭证;(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五)所申办公共场所的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七)所申办公共场所一年内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出具检测或评价报告的机构应为具备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八)经营场所属于地下空间的需提供《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证明》;第六条 申请人签订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述材料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日内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与监督工作。第七条 申请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延续)》;(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凭证;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五)所申办公共场所一年内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出具检测或评价报告的机构应为具备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六)经营场所属于地下空间的需提供《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证明》;第八条 申请人签订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述材料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日内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同时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与监督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延续”字样。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要诚信守诺,按照告知承诺的内容达到审批条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第十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而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第十一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被撤销后,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申请人失信情况。该申请人在1年内再次提出许可申请时,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卫生行政许可方式。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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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展开】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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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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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规模、水质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市重点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第二款,重点行业的企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规模、水质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市重点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第二款,重点行业的企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第二款,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第一款,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第二款,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第三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第四款,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