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37866N3110224A9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八)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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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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