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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1110102000037735W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县级财政部门)
11110102000037735W30001131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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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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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fd0ee7-94eb-4b8d-8d93-724d5f37e77e
3
01
西城区财政局
110102000000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西城区财政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30;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西城区财政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39号;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五)告知承诺方式受理或者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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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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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ljz.mof.gov.cn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县级财政部门)

切换简洁版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五)告知承诺方式受理或者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办理时间 西城区财政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30;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西城区财政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39号;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6218036【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13101003 事项编码 11110102000037735W3000113101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2000037735W3000113101003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地点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dljz.mof.gov.cn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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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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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展开】《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展开】【展开】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 提供证书全部页面电子版 3.证书在有效期内【展开】《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展开】原件扫描上传【展开】
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承诺书内容是否完整无修改。 2.承诺书签章是否完整,是否为企业法定名称章(公章)。 3.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展开】原件扫描上传【展开】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承诺书内容是否完整无修改。 2.承诺书签章是否完整,是否为企业法定名称章(公章)。 3.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展开】【展开】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该材料无固定格式。 2.内容是否完整无修改。 3.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展开】【展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承诺书内容是否完整无修改。 2.承诺书签章是否完整,是否为企业法定名称章(公章)。 3.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展开】【展开】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承诺书内容是否完整无修改。 2.承诺书签章是否完整,是否为企业法定名称章(公章)。 3.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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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收件

    审查标准

    财政部令第98号【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

    审查标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5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决定

    审查标准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5个工作日0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代理记账许可证

    送达方式
    网站下载:http://dljz.mof.gov.cn

代理记账许可证
结果名称代理记账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代理记账许可证样本.jpg
有效时间以结果文书时间为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发布号令(文号)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展开】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展开】

是否收费:

1、会计证取消以后,如何界定会计人员?
必须在北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能够查询到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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