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西城区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是否属于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3975374【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8000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200003778653000180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20000377865300018000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西城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3975374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3975374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人防工程拆除批准审批事项申报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应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不得涂改【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展开】 | 应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不得涂改【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统一A4装订,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告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是否属于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1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人防工程拆除程序单 |
审查标准 1.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是否属于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3.补建或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合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出具《北京市XX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出具《北京市XX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不予批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是否属于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3.补建或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合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人防工程拆除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
![]() |
无
人防工程拆除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人防工程拆除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人防工程拆除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报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报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可以用户口本代替身份证 |
---|
否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