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2000037751J311022502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处罚的行为 |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
处罚的幅度 |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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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地方政府规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条法司、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审计署法制司、监察部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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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展开】 |
【规范性文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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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