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105000052935Y3000132115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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