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35Y311027181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16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24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16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24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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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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