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52863Q3110224E1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 处罚的行为 | 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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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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