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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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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依据来源:《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2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第16项: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1.加强对备案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未依法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理。受理条件:;1.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地点在北京市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内2.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3.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468118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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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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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0703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43G311100703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43G311100703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4681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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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1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区级受理、区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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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经营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字迹清晰;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经营申请书,应明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和法人代表基本信息,并表达申请公章刻制企业备案的意愿;3.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5.申请人自备。【展开】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附件2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第16项: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1.加强对备案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未依法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理。【展开】 | 【展开】 |
二 | 经营场所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清晰准确;2.经营场所平面图,应标注清晰申请单位所在房屋格局、门窗开启位置及办公区域分布;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5.申请人自备。【展开】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附件2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第16项: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1.加强对备案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未依法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理。【展开】 | 【展开】 |
经营场所建筑结构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清晰准确;2.经营场所建筑结构图,应标明申请单位所在楼层及消防通道位置;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5.申请人自备。【展开】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附件2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第16项: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1.加强对备案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未依法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理。【展开】 | 【展开】 | |
三 | 录像设备、防护设施设置位置分布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清晰准确;2.录像设备、防护设施设置位置分布图,应标明经营场所内监控设施所在点位;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5.申请人自备。【展开】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附件2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第16项: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1.加强对备案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未依法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理。【展开】 | 【展开】 |
四 | 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真实有,字迹清晰;2.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经营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明确负责人;3.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5.申请人自备。【展开】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附件2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第16项: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1.加强对备案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未依法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理。【展开】 | 【展开】 |
五 | 从业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字迹清晰;2.从业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应提供申请单位内全部从业及治安保卫人员的基本信息;3.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5.申请人自备。【展开】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附件2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第16项: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1.加强对备案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未依法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理。【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标准予以收件;(二)申请材料提交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齐全后收件。 |
审查标准 1.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地点在北京市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内;2.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3.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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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一)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二)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及时告知受理人原因。 |
审查标准 1.申报单位属于经营地公安分局管辖范围;2.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3.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做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及时告知申请人理由。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2.申请人表达申请公章刻制企业备案的意愿。【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备案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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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备案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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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2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2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第16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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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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