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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0105634318045U
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
对免税进口烟草制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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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朝阳区

对免税进口烟草制品的监管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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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91110105634318045U311029300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的幅度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1.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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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展开】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展开】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展开】
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展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令第2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4207121【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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