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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1
11110105000053882C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首次申请
11110105000053882C300011712100301
11110105000053882C30001171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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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e8a806-d379-4538-8ba2-c6681cf8fe00
3
01
朝阳区城管委
110105000000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综合窗口)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来源:《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4.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5.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取消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拟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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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首次申请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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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来源:《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4.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5.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取消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拟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7323763【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17121003 事项编码 11110105000053882C3000117121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5000053882C3000117121003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67323763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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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从事建筑垃圾、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和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的企业车辆应为自有。申请材料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由区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定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展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展开】【展开】
由区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统一格式的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定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展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展开】【展开】
三、拟从事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
(一)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定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展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展开】【展开】
四、拟从事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的企业
(一)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定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展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展开】【展开】
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容缺后补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符合法定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展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展开】应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时提供【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容缺后补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符合法定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展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展开】应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时提供【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容缺后补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符合法定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展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展开】应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时提供【展开】
八、非自有车辆
(一)车辆租赁合同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件真实有效;【展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展开】应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时提供【展开】
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定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展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展开】应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时提供【展开】
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定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展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展开】应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时提供【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从事建筑垃圾、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和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的企业车辆应为自有。申请材料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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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资料齐全,予以接收

    审查标准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来源:《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4.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5.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取消该事项审批,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综窗人员按照受理标准进行受理

    审查标准

    (一)受理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4.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取消该事项审批,(二)不受理条件: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20个工作日审查人员做出准予/不准予决定

    审查标准

    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2、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名称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决定书.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名称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决定书.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令第4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15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7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18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展开】

是否收费:

1、外埠车辆是否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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