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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05000052900C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备案
11110105000052900C3111013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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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110105000000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下午: 13:30 - 17:00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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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备案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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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
办理时间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5947132【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1013033000 事项编码 11110105000052900C311101303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5000052900C3111013033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65947132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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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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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以上材料需加盖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单位公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登记备案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材料齐全完整,需加盖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单位公章 2、设备相关情况可由设备生产厂商提供 3、此材料按固定样例填写,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以上材料需加盖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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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接收,接收申请即视为备案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完整。材料包括:1、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登记备案表。材料齐备的接收,材料不齐备的不予接收。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对符合条件的接收,接收申请即视为备案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完整。材料包括:1、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登记备案表。材料齐备的接收,材料不齐备的不予接收。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送达方式
    其他:接收申请即视为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结果名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依据名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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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时候备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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