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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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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间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0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8:00; 周六上午09:00 - 11:30; 下午13:30 - 16: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北厅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85959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北厅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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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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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3600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839M311013600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839M311013600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5859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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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4685163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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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事项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应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不得涂改【展开】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展开】 | 应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不得涂改【展开】 |
二 |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展开】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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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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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程序单 |
审查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是否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3.申请平时使用用途是否与规划建设审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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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北京市XX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防工程使用证》 |
审查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是否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3.申请平时使用用途是否与规划建设审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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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承诺形式办理)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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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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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承诺形式办理) | |
结果名称 |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承诺形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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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承诺办理方式)(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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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使用。根据战时需要,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平战转换。 【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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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定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平时使用公用的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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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公布,根据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6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第三次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使用人防工程面积? |
---|
依据人防工程竣工备案验收登记的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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