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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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非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
办理时间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0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8:00; 周六上午09:00 - 11:30; 下午13:30 - 16: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593404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街36号204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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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朝我说”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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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9020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35Y311102902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35Y3111029020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593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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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5934041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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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内容一致; 3.材料真实有效。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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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非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的申请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转让备案内容要包括转出方和转入方的名称,以及转让原因; 2、抵押备案要内容要包括抵押人和债权人的名称,以及抵押原因; 3、改变用途备案内容要包括变更前的用途说明和变更后的用途说明,以及改变用途的原因。 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5、A4纸打印; 6、该材料需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展开】 |
二、产权证或产权管理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权凭证 | |||||||||
(一)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 2.符合受理条件; 3.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4.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 5.正本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6.原件由不动产权登记局发放【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展开】 |
或产权管理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权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 2.符合受理条件; 3.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4.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 5.由产权管理使用单位出具; 6.复印件1份; 7.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展开】 | |
三、在涉及出租、出让等情况下 | |||||||||
(一) | 出租、出让合同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 2.符合受理条件。 3.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4.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 5.纸质复印件1份 6.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7.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展开】 |
或出租、出让协议草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 2.符合受理条件。 3.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4.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 5.纸质复印件1份 6.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7.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展开】 | |
四、文物保护、消防安全实施方案 | |||||||||
(一) | 文物保护、消防安全实施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对文物建筑的保护措施以及文物消防安全的措施 2.用A4纸打印 3.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4.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内容一致; 3.材料真实有效。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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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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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受理标准,出具《非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通知单》;不符合标准,不批准 |
审查标准 1、收件内容是否符合申报材料要求;2、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文物局的要求; 3、是否有利于文物保护; 4、符合受理标准,出具《非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通知单》;不符合标准,不批准。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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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非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通知单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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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非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通知单 | |
结果名称 | 非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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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非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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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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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12:00-13:30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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