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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未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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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未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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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5000052935Y3110271E2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版)【第19条】【第3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37条】【第1款】【第1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版)【第19条】【第3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37条】【第1款】【第1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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