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43R311022132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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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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