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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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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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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上午:09:00 - 11:30,下午:13:30 - 17:30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1.备案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2.申请人主体资格条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1)获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覆盖网络交易处理。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材料齐全完整,证照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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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新办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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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备案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2.申请人主体资格条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1)获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覆盖网络交易处理。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材料齐全完整,证照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办理时间和地点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上午:09:00 - 11:30,下午:13:30 - 17:30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466890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52863Q3111024011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委托部门 中介服务
办理项行使层级 物流快递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特定程序
行使内容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网络餐饮服务自建网站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备案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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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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