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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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2、材料齐全、清晰完整,材料需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 ||
办理时间 | 朝阳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朝阳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里7号1007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91382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里7号1007;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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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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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0932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29268Y31120093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000029268Y3112009322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站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fj.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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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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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与申请材料清单要求一致,内容符合法定形式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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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律师执业证书换领或补发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遗失补证:申请书内容完整,登报做遗失声明,将报头及声明内容剪下粘贴于A4纸上提交,本人签字落款注明日期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毁损换证:申请书内容完整,本人签字落款注明日期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扫描件上传完整版并须同时交回旧证。 3.年检章满换证:申请书内容完整,本人签字落款注明日期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扫描件上传完整版并须同时交回旧证。【展开】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2、材料齐全、清晰完整,材料需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展开】 | 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展开】 |
二 | 遗失声明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内容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与申请人身份一致;【展开】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2、材料齐全、清晰完整,材料需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展开】 | 省级以上报刊刊登的载明持证人姓名、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的遗失声明,请将报头和相关内容剪下,粘贴到A4纸上【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与申请材料清单要求一致,内容符合法定形式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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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区局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内容与申请材料清单要求一致。执业证书遗失的,需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载明持证人姓名、执业证号的遗失声明,将报头和相关内容剪下,粘贴到A4纸上提交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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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4个工作日 | 区局 | 出具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执业证书遗失的,需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载明持证人姓名、执业证号的遗失声明,将报头和相关内容剪下,粘贴到A4纸上提交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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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市局 | 换发、补发执业证书 |
审查标准 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执业证书遗失的,需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载明持证人姓名、执业证号的遗失声明,将报头和相关内容剪下,粘贴到A4纸上提交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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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7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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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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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zip |
有效时间 | 长期 |
无
【地方政府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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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展开】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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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法部令第101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展开】 |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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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法部令第10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展开】 |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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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5 号(2005年9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29日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展开】 |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依据名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29日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格式文本下载如何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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