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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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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单位向市、区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企业职工继续留用协议备案(来源:《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5层3-5号窗口;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33;(010)5391850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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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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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1125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732A311201125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732A311201125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5层3-5号窗口 电话查询:(010)5391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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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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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企业职工继续留用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单位与继续留用人员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留用时间段、留用人员基本信息(身份信息)【展开】 |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职工已符合183号令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企业与职工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现场勘验【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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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申请企业职工继续留用协议备案 |
审查标准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备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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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即时告知 |
审查标准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提供留用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即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即时告知 |
审查标准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提供留用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符合继续留用的条件同意备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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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企业职工继续留用协议备案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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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企业职工继续留用协议备案 | |
结果名称 | 企业职工继续留用协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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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备案) |
结果样本 | 同意备案.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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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依据名称 |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职工已符合183号令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企业与职工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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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延长缴费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含)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外埠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申请在本市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上述人员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请在本市延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延长缴费方式 外埠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并于次月开始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规定缴纳 外埠参保人员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中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 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外埠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6号)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外埠参保人员,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外埠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参保人员全部缴费工资基数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外埠参保人员在延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缴费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五)外埠参保人员可以申请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至本通知实施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中断不属应缴未缴情况。 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外埠参保人员,可以申请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至本通知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中断不属应缴未缴情况。 二、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向存档机构或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次月开始按规定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上述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的,企业与职工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或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留用期间,企业和职工应继续按本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留用结束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本通知延长缴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外埠人员办理延期留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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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人员办理延期留用备案需满足在京缴费10年以上、一般账户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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