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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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中止)存档关系后,可在官方网上渠道(北京人社局官网、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APP等)申领领取失业保险金,无需提供个人材料。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满足以下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分中心 法定工作日:8:30-17:3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A座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759610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A座三层301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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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732A3002014008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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