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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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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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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5000052847G3110210124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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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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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5090236【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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