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847G311021012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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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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