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35Y3110271A9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第16条】【第3款】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44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第16条】【第3款】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44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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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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