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35Y311027197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版)【第19条】【第1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35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2016)【第67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处罚的幅度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版)【第19条】【第1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35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2016)【第67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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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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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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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第1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9条】【第1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35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展开】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出版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34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67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第67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第67条】【第1款】【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第67条】【第1款】【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第67条】【第1款】【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第67条】【第1款】【第6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第67条】【第1款】【第7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67条】【第1款】【第8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