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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05000052935Y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未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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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朝阳区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未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的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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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5000052935Y311027197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版)【第19条】【第1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35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2016)【第67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处罚的种类 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的幅度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版)【第19条】【第1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35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2016)【第67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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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依据名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第1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9条】【第1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35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展开】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出版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令第34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67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第67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第67条】【第1款】【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第67条】【第1款】【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第67条】【第1款】【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第67条】【第1款】【第6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第67条】【第1款】【第7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67条】【第1款】【第8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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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5020468【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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