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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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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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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5000052935Y311027181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第20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31条】【第1款】【第5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第20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31条】【第1款】【第5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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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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