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35Y311027188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第1款】【第1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第16条】【第1款】【第2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第16条】【第1款】【第3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第16条】【第1款】【第4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第16条】【第1款】【第5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第16条】【第1款】【第6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第16条】【第1款】【第7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第16条】【第1款】【第8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16条】【第1款】【第9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第16条】【第1款】【第10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28条】【第1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处罚的幅度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第1款】【第1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第16条】【第1款】【第2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第16条】【第1款】【第3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第16条】【第1款】【第4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第16条】【第1款】【第5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第16条】【第1款】【第6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第16条】【第1款】【第7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第16条】【第1款】【第8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16条】【第1款】【第9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第16条】【第1款】【第10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28条】【第1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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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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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
---|---|
依据名称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6条】【第1款】【第1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第16条】【第1款】【第2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第16条】【第1款】【第3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第16条】【第1款】【第4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第16条】【第1款】【第5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第16条】【第1款】【第6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第16条】【第1款】【第7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第16条】【第1款】【第8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16条】【第1款】【第9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第16条】【第1款】【第10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28条】【第1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