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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安排、管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实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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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安排、管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实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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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5000052732A311021116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安排、管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实训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第66条】【第3款】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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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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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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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展开】--【展开】
决定--【展开】--【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发布号令(文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50条】【第2款】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第66条】【第3款】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391858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BC座1层受理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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