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52863Q3000131108005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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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省级权限)首次申请 |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省级权限)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3、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省级权限)申请变更 |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4、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省级权限)申请扩项 |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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