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732A311021109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
处罚结果名称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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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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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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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61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展开】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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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十三 二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