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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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3日发布)第25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的,出借方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借馆藏文物的名称、价值,借用的原因、用途,借用单位的背景资料、协议书副本。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借。” | ||
| 办理时间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0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8:00; 周六上午09:00 - 11:30; 下午13:30 - 16:3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468116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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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168116004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35Y3000168116004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35Y300016811600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殊程序 | |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的,出借方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借馆藏文物的名称、价值,借用的原因、用途,借用单位的背景资料、协议书副本。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借。市级文物部门受理,市级文物部门审批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文物出借方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或JPG格式)并刻成光盘。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3、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4、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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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文物出借方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或JPG格式)并刻成光盘。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3、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4、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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