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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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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朝阳区

对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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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5000052732A3110211091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的幅度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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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4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29条】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展开】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9条】【第1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第19条】【第2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6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391858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B、C座1层受理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B、C座1层受理窗口【展开】

信件投诉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B、C座1层受理窗口【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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