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无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转入地接收到申请人转移申请后5个工作日审核,符合条件的向转出地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收到转入地发出的联系函后,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送信息表,待转入地审核。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后的1个月内向转入地划转失业保险费用。(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转入地接收到申请人转移申请后5个工作日审核,符合条件的向转出地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收到转入地发出的联系函后,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送信息表,待转入地审核。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后的1个月内向转入地划转失业保险费用。(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应符合以下受理条件:(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第一条);2.申请人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准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转移信息,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3.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人和我市失业保险缴纳人一致。 | ||
| 办理时间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分中心:正常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延时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08:30-12: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08:00-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8:00,每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除中午延时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A座三层301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7596100【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2014008008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732A3002014008008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732A300201400800802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申请人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85号文件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的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 | ||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