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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111101050000527405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
补领婚姻登记证书(内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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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7
朝阳区民政局
110105000000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 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09:00-13:00,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婚姻登记专业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甲208珠江帝景底商东北角综合窗口
1.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三)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市或者均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市民政局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四)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市或者均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区民政局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来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八十八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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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补领婚姻登记证书(内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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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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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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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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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1.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三)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市或者均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市民政局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四)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市或者均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区民政局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来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八十八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 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09:00-13:00,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婚姻登记专业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甲208珠江帝景底商东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863181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甲208珠江帝景底商东北角婚姻登记处一层咨询台【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甲208朝阳区婚姻登记处一层咨询台【展开】

基本编码 000711003000 事项编码 111101050000527405300071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500005274053000711003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甲208 朝阳区婚姻登记处一层综合窗口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ggfw.mzj.beijing.gov.cn/jhyy/marryout/marry/index.html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九十条 第七款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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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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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展开】1.《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九十条 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是:(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三十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   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明。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展开】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展开】1.《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九十条 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是:(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三十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   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明。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展开】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展开】
二、居民户口证件及军队人员证件
(一)、居民户口证件
1居民户口簿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一)正常家庭户:提交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凭证)或者调解书。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及时变更婚姻状况的户口簿。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二)插页式家庭户口: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凭证)或者调解书。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及时变更婚姻状况的户口簿。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三)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凭证)或者调解书。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及时变更婚姻状况的户口簿。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展开】1.《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九十条 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是:(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三十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   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明。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展开】(一)正常家庭户:提交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凭证)或者调解书。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及时变更婚姻状况的户口簿。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二)插页式家庭户口: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凭证)或者调解书。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及时变更婚姻状况的户口簿。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三)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凭证)或者调解书。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及时变更婚姻状况的户口簿。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展开】
(二)、军队人员
1军人证件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2.证件真实有效。【展开】1.《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需要补领《结(离)婚证》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补领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文职人员补领《结(离)婚证》,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展开】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展开】
2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展开】1.《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需要补领《结(离)婚证》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补领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文职人员补领《结(离)婚证》,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展开】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展开】
婚姻登记照片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3份其他;纸质样例下载近期 二寸 免冠照【展开】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展开】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婚姻登记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戴有色眼镜、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展开】
四、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
(一)婚姻证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婚姻证书损毁或当事人目前身份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婚姻证件。 注: 当事人在外国公证机构办理的委托公证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交全文同等格式的中文翻译文本。【展开】《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九十条(五)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展开】原结婚证、离婚证真实有效【展开】
婚姻登记档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纸质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查档专用章)原件1份,真实有效。 2、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查档专用章。申请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属实的,视为婚姻登记档案查证属实,可不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一)已提交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原婚姻登记证的; (二)在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婚姻登记记录的; 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证明;档案保管部门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书面做出查档情况说明,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本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2、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3、两名近亲属做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4、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5、有关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离婚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证明和有关部门存档的离婚证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属实的可以补发。【展开】《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九十条 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是:(六)当事人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展开】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查档专用章。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属实的,视为婚姻登记档案查证属实,可不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一)已提交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原婚姻登记证的;(二)在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婚姻登记记录的;(三)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补领过婚姻登记证,再次补领的。【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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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材料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区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2.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三)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市或者均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市民政局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四)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市或者均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区民政局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五)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
    (六)当事人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七)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4. 当事人持有原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的档案证明;
    5.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来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九十条)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符合条件,予以补发,不符合条件,不予补发

    审查标准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五)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
    (六)当事人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七)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4. 当事人持有原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的档案证明;
    5.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来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九十条)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婚姻登记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务院令第38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展开】

是否收费:

1、居民身份证丢失是否可以使用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丢失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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