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7795032764311021242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处罚的行为 | 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处罚的幅度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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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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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1998〕24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4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18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