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00C311021362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建设单位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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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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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展开】 | 检查笔录现场【展开】 | |
立案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展开】 | 立案审批表【展开】 | |
调查决定 | |||
决定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展开】 | 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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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9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22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